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以ChatGPT为例

被引:8
作者
何萍
刘继琨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产权保护; 法秩序统一;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240419.005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D924.3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4 ;
摘要
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器官独有的自然反应,而并非是某种规则的产物。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其自身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其生成物并不属于作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带有情感的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产品终有一天会被设计并投入使用,应对相关法律提前进行完善,以满足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自身能够承担责任的需要。为了保证法律完善的顺利进行,应当坚持政策导向,并遵守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具体完善路径包括:第一,肯定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与被侵权人的主体地位;第二,应当明确生成式强人工智能在刑法上的地位,肯定其既可能成为刑法的犯罪主体,也能成为刑法中的被害人;第三,为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设置专属的处罚方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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