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实务、法理与制度

被引:43
作者
吴汉东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 作品独创性; 作者主体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带来挑战,涉及作品独创性和作者主体性的核心问题。国内外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现行法为依据,采取法教义学的解决方法,对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争端作出回应。尽管裁判结果有别,但其主旨都表现了强调人类作者的著作权主体地位,维系主体(作者)与客体(作品)二分原则的法政策取向。面对人工智能技术迭变,著作权法理论需要反思和重构,从法理学层面化解独创性标准与传统人格理论的紧张关系,正视人类作者与机器作者的共创事实,重塑事实作者、拟制作者与著作权人的主体构成。在法律构造方面,不宜根本颠覆现有基本制度框架,但可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和完善,包括人工智能作品的客体规范、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规范和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的本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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