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架构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路径研析

被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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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雅璁 [1 ]
机构
[1] 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财产构成; 治理结构; 改革发展路径;
D O I
10.15886/j.cnki.hnus.2020.06.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F321.32 [集体所有制];
学科分类号
0202 ; 020205 ; 030105 ; 1203 ;
摘要
《民法典》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地位,本质上是由于其与传统类型的法人具有较大差异,但是理论上对于它的"特殊性"缺乏体系化梳理。通过与营利法人对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较强的身份性和范围的固有性、财产构成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内部治理体现了社区性和封闭性且其经济职能呈现公有性。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发展路径应从其"特殊性"入手,科学确定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完善成员权利内容提供"四位一体"的权利救济方式,赋予其破产能力、设置特殊的债务调整和破产财产除外制度,优化股权配置实现股权自由流转,同时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财产监管机制。应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前者着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制的法律范围、成员资格、组织结构和治理模式、法律责任等,而后者主要通过规范财产权属、财产运营机制、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和成员权利获得相应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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