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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风险社会下人工智能的治理之道——复杂性范式与法律应对
被引:36
|作者:
张富利
机构:
[1]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 复旦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制度规制;
伦理底线;
治理与监管;
D O I:
10.16524/j.45-1002.2019.03.008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并非单一技术、单一产业的孤军奋进,而是人类社会运行机制颠覆性的根本变革。人工智能时代崛起的本质是奠基于互联网、大数据革命之上的"奇点"变革。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挑战是根本性的、深层次的、颠覆性的,传统法律中的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等核心价值遭遇了危机。人工智能改变了社会的经济结构,与资本的耦合规避了深层次的伦理探讨,带来了硬规则的普遍适用。对此,建立在"创新"与"安全"之上的传统二元维度治理范式难以应对。政府须及时管理、引导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使之不偏离人类命运共同体终极关怀的轨道。国家在未来须突破传统治理框架的限制,制定综合性的公共政策,重构治理体系、创新治理机制、发展治理工具,占据大数据时代变革中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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