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宜更审慎认定——从“单位意志”与“责任人”入手

被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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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志尧 [1 ]
机构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 单位领导决定说; 主要负责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指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特定有权自然人决定后形成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是认定单位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对于特定有权自然人的决定是否代表单位决策,即有关自然人的意志能否上升为单位意志,不仅需要考虑单位规模与形式,更要参考单位本身的相关决策程序,不可简单地套用单位领导决定的认定方式。单位犯罪成立之后,处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种,两者在单位犯罪中分别起到相应的直接作用,前者主要在于起意、策划,后者主要在于执行、落实。同时,二者须在单位中具备一定的身份,同时,又不能主要依据身份、职务锁定处罚对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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