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中的安乐死——围绕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2010年判决的展开

被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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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安乐死; 中断治疗; 自主决定; 受嘱托杀人; 不作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4 [];
学科分类号
03 ; 0301 ;
摘要
德国传统刑法理论将安乐死区分为积极安乐死、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三种情形。其中,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积极安乐死原则上依据德国刑法第216条受嘱托杀人罪或者第212条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然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在其2010年的判决中对这种传统见解提出了挑战。该判决主张在医事领域放弃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的区分,转而认为但凡构成"中断治疗"的安乐死都属于合法行为。第二刑事审判庭的这种立场转变有其内在原因,也与德国近年来特殊的立法背景相关。其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未解的难题。我国对之借鉴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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