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基于主体间交往理性的认知

被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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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娟 [1 ]
机构
[1]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意; 主体性; 交往理性;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4.03.014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考察中国传统司法活动特质、民主革命时期司法活动特质、西方司法活动特质,今日之中国司法仍然徘徊在情理与国法之间,面临着司法的六重困局,力求通过主体间交往理性的认知以寻求脱困之思路。在三元结构下,进一步追问谁之民意,调和非理性民意,如网络暴民民意、操纵民意、偏执民意以及变调民意(仇官、仇富、侠客等),通过主体间交往理性的认知,达到沟通民意与司法的效果。通过司法中民意表达的认知机制、方法和路径选择,达成国家司法话语权和民间司法话语权的交涉和沟通,实现由舆论法庭走向制度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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