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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权利间接入法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16
|作者:
王庆廷
[1
]
机构:
[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新兴权利;
法律义务;
国家职权;
一般条款;
实用主义;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0.05.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就新兴权利的入法方式而言,既有直接入法,即在法律中直接赋予权利名号并表达相应权利内容,也有间接入法,即在法律中并不赋予权利名号但仍体现一定权利内容。相比于直接入法的简单化,新兴权利的间接入法呈现出复杂化样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通过法律义务的反射间接入法,主要适用于自然体的新兴权利、个性自由类新兴权利、成长中的新兴权利、极易滥用且容易失衡的新兴权利等情形;二是通过国家职权的映射间接入法,主要适用于社会权类新兴权利、不宜提倡的个性自由类新兴权利等情形;三是通过一般条款的涵摄间接入法,主要适用于一些零散、琐碎的新兴权利。在新兴权利的立法进程中,依循温和的实用主义进路,优先选择适宜的间接入法方式,不失为一种更为理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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