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难与程序保障不足被认为是我国案件受理制度的两大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提交合法诉状并且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才能立案,此规定被认为提高了诉讼系属的门槛并由此导致立案难。实际上,从诉的效力位阶理论分析,立案表明诉的合法性已获得肯定性评价,而诉讼系属仅是诉成立的效果,二者处于不同的效力位阶。提交合法诉状即可发生诉讼系属,是否立案不影响诉讼系属的发生。在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上,我国兼采单层阶段诉讼模式与复式平行诉讼模式,立案庭与审判庭均可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但其审查的内容应与其所能提供的程序保障相适应。因而,立案庭仅能对诉讼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将明显欠缺诉讼要件且无法补正的诉排除在外,而将大部分审理任务转由审判庭承担,并且分别不同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