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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因素法 完善我国的体制性补助制度
被引:3
作者
:
曾袆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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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南财经大学财税系
曾袆
李建泰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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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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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大学财税系
李建泰
机构
:
[1]
中南财经大学财税系
来源
:
财税与会计
|
1996年
/ 02期
关键词
:
体制性;
基数法;
因素法;
补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812.4 [财政收入、支出];
学科分类号
:
020203 ;
摘要
:
<正> 1994年分税制办法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手段有四种:(1)税收返还;(2)体制性补助;(3)专项性补助;(4)特殊性补助。其中,确定体制性的补助采用“基数法”核定收支,即以上一年或前三年平均收支数为基数,略加调整,作为新体制的收支基数,确定上解或补助额。从执行情况看,这种方法缺乏科学依据,人为造成苦乐不均,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其弊端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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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 / 1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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