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计划实施与单位的刑事归责

被引: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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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延安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合规计划; 刑事归责; 罪责主义;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9.09.00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单位犯罪的教义构建应当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分。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归责,应当考虑部分放弃罪责主义,即放弃主观归责的部分。与其牵强地为单位犯罪人为地构造出故意或过失,不如从存在论的角度,将单位的刑事归责建立在其单位内部治理和经营方式上,如此才可以为单位犯罪确立合理的归责基础。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即与单位犯罪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相关联,而对合规计划制定及实施的考察,也是衡量和评估单位内部结构和经营方式的过程。在实践中,如果一个单位具有完善的合规计划并予以认真实施,那么,就不应对该单位进行刑事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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