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司法的正当性基础与实现路径

被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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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铭 [1 ]
邱士辉 [2 ]
机构
[1]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 公众参与; 正当性; 司法改革;
D O I
10.13796/j.cnki.1001-5019.2015.04.002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D621.5 [公民权利与义务];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202 ;
摘要
公众参与司法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公众有序参与司法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我国现行公民参与司法制度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形式层面而实质参与缺位,这主要表现在参与主体的公众性低、法律规定范围内参与渠道单一、参与流于形式。公众参与司法的正当性基础主要体现在公众正义感与精英主义的平衡、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契合、体现协商民主的价值。但公众参与司法应受到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限制。当前,"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与"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这两个方向的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公众参与司法"双向互动"模式,而这一转型又指明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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