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研究——以A公司串通投标案为例

被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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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勇 [1 ]
机构
[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单位犯罪; 合规有效性; 企业文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只有被证明是有效的合规计划,才能作为对涉罪企业从宽、免除处罚的事由,但合规有效性标准从合规诞生之日起就是个难解之题。从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技术性指标向文化指标转变的过程,合规有效性的核心标准是合规成为企业文化。与其问企业是否完成了合规计划的实施,不如问企业文化走向何方。奠定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基础之上的单位犯罪责任模式,并借鉴生物免疫学概念,构建以企业文化为核心的合规免疫系统是合规有效性的可行标准,其构成要素包括技术(形式)指标和文化(实质)指标,前者只是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后者才是核心标准和根本目标。文化指标可以具化为态度、习惯和氛围。有效性标准运用的主体应当是检察机关主导、协同多方,构建常规检查方法、飞行检查、访谈问卷、免疫测试等多元化的检测模型。经审查为有效的合规计划,在实质上缺乏预防必要性,根据犯罪论目的理性体系,缺乏答责性而予以实质出罪,这在行政犯、"公司刑法"立法活跃化时代,对于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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