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审查与裁判

被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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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琳 [1 ]
机构
[1]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被告适格; 当事人适格; 诉讼实施权; 诉讼要件; 本案胜诉要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当事人适格是一项诉讼要件。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需要结合特定案件的诉讼标的进行,这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以"被告是否满足本案胜诉要件"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在认定被告不适格时,又转而适用裁定予以驳回。对这一错误做法应予澄清和纠正。对被告身份的审查判断应与特定诉讼阶段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在立案阶段,被告只需满足"明确"标准,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适格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案件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即可。若后续作出相反认定,由于被告能够获得胜诉判决,因而无损于实体利益。在实体审理阶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适格抗辩,法院应将被告是否适格作为争议焦点,先于各项本案胜诉要件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义务承受者这一本案胜诉要件层面认定被告不适格,则应适用判决驳回而非裁定驳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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