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解决方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评析

被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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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峰 [1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法; 司法解释; 有限公司; 法定资本制; 债权人保护;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5.01.019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思路是一贯的。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三)》也做出了相关修正,但仅及于极个别具体规则。对这一具体化和扩张性解释规则可分为公司作为主体的权利规则扩充、股东间的对抗性权利规则扩充、债权人保护规则扩充、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规则扩充以及有限责任例外规则等并对该规则。应从中国公司立法的特点出发,就《司法解释(三)》中的优缺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对这种规则背后的公司观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维模式加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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