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国家的经验表明,地方自治是中央和地方关系法治化与理性化的制度前提。没有地方自治作为基础,地方往往会陷于"资源越多越不幸"的制度困局。要解决地方事故频发、中央监管不力等长期困扰中国的难题,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必须实行地方自治与合理的治理分权。如果地方政府不是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地方官员对上而不对下负责,那么地方治理将出现千奇百怪的问题,中央最后必然也束手无策。要有效解决"资源越多越不幸"等制度难题,必须确立以地方选民为主体的民主自治作为规则,中央监督作为例外。为了保证中央法律得到执行,中央可以派遣专员督察各地执法情况,但是中央干预主要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而非直接干预地方政治、撤换地方官员;地方官员的违法乱纪应通过完善地方民主和法治加以解决,中央主要负责跨区域纠纷的协调和处理,并通过适当的司法审查机制裁判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