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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条件下的见危不救入刑研究
被引:29
|作者:
黎宏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见危不救;
见义不为;
举手不劳;
道德义务;
不作为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尽管多数说认为,见危不救不能入刑,但其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之中,有"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救和"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之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的救助他人生命的"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不仅不会给自己增加负担,而且还会救助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保护法益即他人生命,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属于己他两利的行为,无论在保护法益上还是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最低限度上,都有入刑的必要。这种行为入刑,属于没有风险的行为,不违背人性,与刑法义务道德化无关,既不会导致偶然责任,也不会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如此,在本罪设立之后,还可将历来被作为作为犯处罚的部分见危不救行为吸收进来,使得有关不救助行为的处罚更加完善合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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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88 / 608
页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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