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决议诉讼的裁判效力范围

被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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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哲玮 [1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决议; 裁判效力; 既判力范围; 确认之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公司法》第22条建立了两种公司决议诉讼类型以解决决议效力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增设了确认决议不成立的诉讼类型。从民事裁判的既判力理论框架来观察公司决议诉讼,可以发现在既判力客观范围方面,各种否认公司决议效力的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都指向决议能否发生效力,因而应当一并审理,一经判决,就不能再以其他事由再次提起确认之诉。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方面,所有公司决议诉讼的裁判,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具有对世效力,未参加诉讼的利益相关方亦受判决约束。在既判力时间范围方面,所有公司决议诉讼的裁判,一经作出后就已完成对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评价。《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实体法层面细化了决议瑕疵的类型,但在程序法层面还有待进一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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