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法之问

被引: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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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汉东 [1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数据输入行为; 算法创作主体; 机器作品属性; 著作权法价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创作,对著作权法律带来诸多挑战。机器创作过程,包括"数据输入—机器学习—结果输出"三个阶段,分别涉及"机器阅读"的行为性质问题、"机器创作"的主体资格问题、"机器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输入阶段的数据挖掘,意味着对已有作品自动化、批量化的"阅读",是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学习阶段的"算法创作",实际上是"机器作者"与人类作者的共同创作,有别于"人类中心主义"下的创作主体结构;输出阶段的"生成内容",具有作品的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保护,但其权利由参与创作或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行使。面向未来,人类社会应秉持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对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之问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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