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1 条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
被引:173
|作者:
吕忠梅课题组
吕忠梅
[1
]
竺效
[2
]
巩固
[3
]
刘长兴
[4
]
刘超
[5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4]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5] 华侨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民法典;
绿色原则;
民法分则;
民法基本原则;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8.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有效机制。《民法总则》第9条属于限制性原则,具有在民法中确立绿色发展、生态安全、生态伦理价值理念,协调发展与环保、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之关系的功能,应贯彻到民法典各分则立法中。为此,民法典物权编应确立物权行使的环保原则,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进行绿色改造,增加添附条款,创设资源利用权,明确生态环境的公共财产地位;合同编应将合同法一般规则绿色化,把环保相关交易行为纳入有名合同,实现其类型化;侵权责任编应厘清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并进行类型化,层次性地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增加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机制。
引用
收藏
页码:5 / 27
页数:23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