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

被引: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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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平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既判力;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 既判力主观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是既判力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判决的既判力在一般情形下仅发生于当事人之问。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纠纷的终局解决,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能够为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提供程序保障。作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确定判决对于诉讼系属后的承继人及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为他人之利益而作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对于该他人也有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的缺失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权益的程序保障方面存有重大缺陷,也造成了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混乱局面。应当完善既判力制度,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限制在确定判决既判力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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