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

被引:438
作者
刘权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目的正当性; 比例原则; 权利限制; 目的必要性;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4.04.031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传统的"三阶"比例原则在规范结构上并不包括目的正当性原则,这与其产生时"无法律便无行政"的自由法治国历史背景有关。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近些年来很多国家的法院实际上以不同的方式审查了公权力行为的目的正当性,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目的正当性一般审查类型、目的足够重要性审查类型和目的正当性分类审查类型。目的正当是公权力行为正当的前提,将目的正当性原则纳入比例原则之中从而确立"四阶"比例原则,有利于限制立法者、行政者的目的设定裁量,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充分保障人权,还有利于促进民主反思,改善民主质量。法官在个案中首先应当查明立法者、行政者的真实目的,否定明显不正当的目的,然后以适度的司法克制与尊让综合评判目的的正当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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