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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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1 ]
张玉东 [2 ,3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烟台大学法学院
[3] 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
关键词
紧急救助; 民事责任; 无因管理; 立法者意志; 法律漏洞;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了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则。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应认为立法者所欲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实质性条件为:救助人无约定或法定的救助义务;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的目的在于避免受助人遭受损害;救助行为的实施限于紧急情形。这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立法者为实现充分鼓励救助的目的而设,故第184条规定并不存在法律漏洞。在规范目的清晰且明确的情形下,法官不得背离立法者所设定的条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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