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的界限与责任

被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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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风险公告; 食品安全; 给付性公告; 制裁性效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现代社会,政府发布由食品安全等所引发的风险信息已成为其职责所在。但这种风险公告也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作为给付行政的一种方式给人民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也可能侵害企业的营业自由和财产权,损毁企业的名誉信用。我国在风险公告方面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约,应当在是否发布风险公告、如何发布风险公告问题上着力提升风险公告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应当允许提起撤销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和国家补偿诉讼,以便更好地协调私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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