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

被引:139
|
作者
陈卫东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事合规; 企业犯罪; 非罪化治理; 附条件不起诉;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21.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4.3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企业在经营中面临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如何优化企业犯罪的法律控制模式,强化"非罪化"治理的功能与价值——包括实体上的无罪判定和程序上的"出罪"处理,将企业的外部责任由刑事处罚转变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小"标签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显得意义重大。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高度契合:鉴于我国刑法普遍缺失企业犯罪的单位"免责条款",有必要以"组织体责任论"为立论基础,在实体法上引入以"刑事合规"为核心要件的无罪抗辩事由;在"程序出罪"上,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发挥重要的补给作用,有必要综合多方因素,对现有制度予以技术调整和功能拓展,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114 / 126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1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