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受理

被引:1
|
作者
邱伯友
机构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不予受理; 原告人; 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 诉讼行为; 诉讼上的法律行为; 诉权;
D O I
10.13415/j.cnki.fxpl.1989.02.009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一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为应予受理之后,才能得到审理。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讲,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受理,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式开始的一个根本标志。作为互为依托、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起诉与受理,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开始阶段。进一步研究受理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是很有必要的。民事诉讼的受理,也就是受理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予以立案的诉讼行为。受理包括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主要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即审查原告人有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有没有起诉权。对起诉内容的审查,主要是根据我国民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来审查,以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
引用
收藏
页码:39 / 42
页数:4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