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腐败治理合规路径的构建——以《刑法》第397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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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本灿
机构
[1] 山东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2]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机构; 刑事合规; 腐败犯罪治理; 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19.02.00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传统的腐败治理模式强调"国家—行为人"的二元关系,是单一国家规制模式。反腐实践中的主体责任制将主体责任人引入了治理关系之中,构建了"国家—主体责任人—行为人"的三元关系,具有合作治理模式的特征。然而,纪律责任不能代替刑事责任。以主体责任制为着眼点,通过对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解释,合理区分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客观上构建了公共机构腐败犯罪治理的刑事合规路径。刑事合规路径的引入,是对传统腐败治理模式的有益补充,一方面,将会推动公共机构内部治理,使得腐败犯罪治理更有成效;另一方面,合规机制所具有的排除违法或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机能,可以平衡刑罚严苛,使责任追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将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合规管理技术引入公共机构的腐败犯罪治理,构建合规路径,也积极回应了"将公司治理中的风险管理技术引入腐败治理"的理念倡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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