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为——以社团决议撤销为研究视角

被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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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1 ]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共同法律行为; 决议; 意思表示瑕疵; 撤销权;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3.06.007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与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不同,共同法律行为是在遵循既定章程(协议)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多数决原则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违反章程的共同法律行为(决议)属于团体的意思表示瑕疵,有别于成员的表决权瑕疵。传统的意思表示规则适用于表决权瑕疵,但不适用于决议瑕疵。表决权的撤销,以因果考量来确定是否撤销整个共同行为。决议瑕疵的撤销应依据团体法的规则。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逻辑,决议瑕疵包括决议不成立、可撤销与无效。传统法律行为以交易观念所确立的规则,与共同法律行为存在的团体观念具有本质差异,不能当然适用于共同法律行为(决议)。为规范共同法律行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中规定团体决议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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