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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被引:33
|作者:
陶钟太朗
[1
]
沈冬军
[1
]
机构:
[1] 成都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土地法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
地方实践;
政策规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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