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兼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的解释

被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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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欣
机构
[1]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
关键词
当事人适格; 正当当事人; 利害关系; 诉讼实施权; 管理处分权;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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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质上是实体当事人概念,这使得我国当事人适格的研究背景与德日颇为不同。从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功能看,现有研究将第122条第1项解读为我国当事人适格标准是不妥当的;只有对《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进行低阶化解释,我国才有探讨当事人适格的理论空间。从文义和体系的角度解释《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的“本案”和“利害关系”,可以有效降低我国的起诉条件,并创造出当事人适格探讨的理论空间。以比较法上当事人适格判断标准的四个学说为基础,结合我国现代型诉讼的处理模式,可分析并论证管理处分权说作为我国当事人适格判断标准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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